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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设定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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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28
  • 来源: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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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穗府办〔2012〕4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分局针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设定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等5个行政区管辖区域内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和种类的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通告。为严格贯彻落实《规定》,引导我区群众依法依规燃放烟花爆竹,确保公共安全,制定《通告》非常必要。

  二、制定《通告》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二)广东省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及其施行细则。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通告》设定我区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增城区中心城区各居民委员会管理的范围内,城丰村、夏街村、西山村斋路自然村、罗岗石角新村,广汕公路雁塔大桥西至三联路口、荔城大道的范围内”。

  2、《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地点及周边区域: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养老机构、商场、市场等;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7)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

  (8)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通告》设定我区管辖范围内,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依法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三)文件实施日期说明。

  《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载明有效期为3年。

  (四)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措施。

  《通告》实施后将有效提升我区安全生产、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发展,但也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产生一定的影响,该影响已采取全区职能部门联动加强烟花爆竹管控及相关宣传等措施加以防范。

  四、结论及建议

  拟制定的《通告》的相关规定,具有现实必要性,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设计合理,实用性、可操作性高。

  建议:制定《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设定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规范性文件,有利于我区公共安全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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